《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